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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河南省農副土特產品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河南省農副土特產品流通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南省供銷社系統的農副土特產品專業公司、市、縣(市)供銷社、基層社、專業合作社、社團組織、農副土特產品批發市場,以及社會上從事農副土特產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及銷售,且具有一定經營實力和經驗,愿意在繁榮城鄉經濟、幫助解決“買難”、“賣難”問題和培育現代農副土特產品物流體系方面做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自愿、平等、民主及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推進我省農副土特產品流通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范,以信息交流、資源互補為手段,準確地把握市場,積極引導農民按照市場需求進行專業化、規;蜔o公害化生產。同時,協調指導會員組建農副土特產品龍頭企業和配送中心,大膽探索有效的農副土特產品物流配送和連鎖經營模式,向社區和超市延伸,培育現代農副土特產品物流體系,切實讓消費者吃到方便、快捷、放心的無公害農副土特產品,保障城鄉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從而在調整我省農業結構,探索解決農民的賣難問題和城鎮居民的買難問題,以及農副土特農產品的有序進城方面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路一號(河南省商城大廈有限責任公司樓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爭取政府相關授權,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
                 (二)收集有關信息資料,建立信息服務平臺,為會員提供農副土特產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的信息服務;
                 (三)提供農副土特產品行業的政策咨詢;
                 (四)幫助會員考察開拓市場,舉辦名優產品推介會、交易會、展銷會、評比會等,推動農產品產、供、銷對接;
                 (五)開展以創業為導向的農產品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產品從業人員素質;
                 (六)協調指導會員組建農產品龍頭企業和連鎖配送中心;
                 (七)接受本協會會員委托,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組織協調和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系,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
                 (九)加強行業管理,積極發揮協會在制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強與國內外行業協會之間的聯系,組織會員參加行業間的學習考察,貿易合作、交流。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河南省內從事農副土特產品流通領域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團體;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從事農副土特產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和書面申請;

              (四)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協會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訴求;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愛護協會財產;
                 (五)服從協會管理,接受協會監督,維護協會聲譽;
                 (六)積極完成協會委托和交辦的事項;
                 (七)向本會反映實際情況,如實提供個人信息資料,及時、準確地提供當地農產品資料;
                 (八)按時參加協會會議及活動,互通情況、交流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協會的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行為的;
                 (二)嚴重危害協會利益的;
                 (三)有坑農、害農行為的;
                 (四)一年不交納會費;
                 (五)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六)未經協會授權,擅自以協會名義組織或參與各種活動的;
                 (七)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八)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十)從事非法活動的;
                 (十一)自愿退會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總數為3-15人);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票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最終決定事關本協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帶頭發展會員,壯大協會隊伍;

              )自覺維護協會的團結和統一,樹立協會的整體良好形象;

              (五)受會長委托,可代理行使會長職責。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會長行使常務副會長第(二)、(三)、(四)項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辦理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委派或授權事宜;

              (二)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本單位上級黨組織是中共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直屬機關委員會  。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條  本會于每年5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實體繳納的資產收益和分支機構上繳的管理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四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四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26日協會三屆三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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